★★★“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,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。”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★★、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★★,此次立法聚焦运用创新方式方法,推动主体责任落细、落实、落地。
此次《规定》突出“全员上阵★★★”。“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★★★,安全生产状况才能根本好转★。★★”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宁表示,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编制责任清单,让每名从业人员都做安全生产“明白人★”,清楚知道自身的责任、范围★★★。
《规定》明晰了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,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。其中,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“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★”,具体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,安全生产资金、物资★、技术、人员投入保障责任,安全生产科技化★、标准化、信息化建设责任,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,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,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。
近年来,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抓手,不断完善法规制度,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中趋好★★。“但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,主要原因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资金、技术、装备、人员投入不足★★,宣传教育培训不够等,出台《规定》势在必行。★★★”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★、副厅长金瑞科说。
传真:86-010-57799518
邮箱:zgtdkj@163.com
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大厦C座